司法考试模拟(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模拟题及答案)

2024-04-04 12:33:43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2.甲武装掩护私运,法院判决其构成私运罪,处以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纳入适用没收财产刑予以没收的范围( )。

 A.甲在私运中使用的

 B.甲被查获的和贩毒资金

 C.甲在银行帐户上的500万元存款

 D.甲所有的2辆豪华轿车

 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

 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了三次贿赂行为,数额分别为2万、3万、5万元

 B.乙因贿赂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查明其另外一起贿赂2万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D.丁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其在该次盗窃以前还有一起重大盗窃犯罪行为

 4.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5.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箱,收款120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不合格产品。甲的行为( )。

 A.触犯非法经营罪

 B.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7.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8.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1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1.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3.BC。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4.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5.ABCD。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6.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7.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8. BD。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ABC。犯罪特殊主体。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腐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10.BCD。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基础模拟题及答案二

一、案情分析题(本题54分)

案情:

1996年,马逊与妻子费雪因房屋拆迁分得A房。当年费雪去世,马逊搬去与女儿马荷莎、女婿林奇共同居住在某小区公寓。

2000年7月5日,林奇经与妻子马荷莎商量,决定将A房出售给曹肯。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0.8万元,协议生效后由曹肯先付定金1万元,林奇交付老产权证时再付9万元,林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8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林奇代马逊收到曹肯购房定金1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万元,并将老房产证及钥匙交付曹肯。

2001年7月,曹肯将A房出租给冯艾森,约定租期3年。8月,冯艾森经曹肯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9月,房屋装修时加装的防盗网脱落砸伤了行人何塞。10月,何塞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5月,冯艾森未经曹肯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罗丽莎,约定租期4年。曹肯知道后一直未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主张冯艾森、罗丽莎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

2004年12月,冯艾森因患眼疾在H省S市D县城南镇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需手术治疗。同年12月,冯艾森在医院接受眼科手术。2005年10月,冯艾森双目失明。2006年1月,冯艾森与医院达成协议,由医院给予冯艾森一次性补偿1500元(已给付)。此后,冯艾森仍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2006年5月,经D县卫生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给予冯艾森经济补偿4万元(已给付)。

后因赔偿问题,冯艾森于2007年5月向D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城南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7.2万元。但因冯艾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D县法院于2007年6月对该案按撤诉处理。2007年10月,冯艾森再次向D县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诉请与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后委托S市某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冯艾森的各项损失合计应为23.5万元。D县法院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认为双眼失明的损害后果必然有眼疾因素存在,应由医院承担本案35%的赔偿责任,共计8.2万元。冯艾森不服提起上诉,S市中院于2008年7月裁定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艾森不服二审判决,于2010年5月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S市中院于2011年8月再审判决认定,冯艾森的眼疾与其双目失明的后果有一定关系,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承担本案65%的赔偿责任,共计15.3万元。

2012年,林奇以办新证为由从曹肯处借走房屋老产权证,之后为马逊办理了新房产证。由于林奇换领新证后拒绝为曹肯办理过户手续,且秋某、马荷莎称对林奇售房事不知情,双方诉至法院。

2013年,冯艾森不服S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于5月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H省高院于2014年3月再审判决认定,医院应当为冯艾森双目失明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共计23.5万元。冯艾森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最高检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判决医院赔偿冯艾森各项损失27万元。

问题:

1.2000年7月之前,涉案A房的权属状态如何?为什么?

2.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3.2001年10月,何塞因被防盗网砸伤起诉,该案的适格被告是谁?为什么?

4.2003年8月,曹肯提出转租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2012年,曹肯是否有权请求马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什么?

6.结合A房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和所有权变动的关系,试述物权法理论中?区分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7.就冯艾森眼疾案所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实,即事实一: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作了眼科手术;事实二:冯艾森双眼失明;事实三: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事实四: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事实五:冯艾森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

8.若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冯艾森眼科手术的病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9.2007年5月,冯艾森提出撤销其与城南医院的调解协议,他需要举证证明哪些事实,其诉请才可能成立?

10.S市中院再审冯艾森眼疾案时,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11.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冯艾森眼疾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请作答:

问题:

1.2000年7月之前,涉案A房的权属状态如何?为什么?

2.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3.2001年10月,何塞因被防盗网砸伤起诉,该案的适格被告是谁?为什么?

4.2003年8月,曹肯提出转租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2012年,曹肯是否有权请求马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什么?

6.结合A房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和所有权变动的关系,试述物权法理论中?区分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7.就冯艾森眼疾案所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实,即事实一: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作了眼科手术;事实二:冯艾森双眼失明;事实三: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事实四: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事实五:冯艾森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

8.若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冯艾森眼科手术的病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9.2007年5月,冯艾森提出撤销其与城南医院的调解协议,他需要举证证明哪些事实,其诉请才可能成立?

10.S市中院再审冯艾森眼疾案时,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11.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冯艾森眼疾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参考答案

1.A房属于秋某和马荷莎共有,其中马逊占四分之三份额;马荷莎占四分之一份额。因为费雪去世前,A房属于马逊与费雪夫妻共有,费雪去世后,共有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由费雪同属第一顺位的两位法定继承人马逊和马荷莎各继承其中一半。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A房由马逊和马荷莎共有。

2.林奇出售A房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代理行为有效。

通过前述分析已知诉争房屋属于马逊和马荷莎共同所有,且在老房产证上,房屋产权登记在马逊名下。林奇只是马逊的女婿,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身份范围。其卖房时虽然取得房屋共有人马荷莎的同意,但并未得到马逊的同意。故林奇卖房没有合法权利来源。但在林奇与曹肯磋商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林奇代马逊收定金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产权登记人马逊的名义实施买卖行为的,并非以其自己名义,故该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马逊在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林奇、马荷莎共同居住。马逊将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林奇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曹肯,且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异议,足见该无权代理已被权利人追认,或者成立表见代理,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3.适格被告应为承租人冯艾森。因为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维修义务或者管护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冯艾森加装的防盗网应当由冯艾森承担管护义务,对相关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该案的适格被告是冯艾森。

4.曹肯若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曹肯若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应认定超过部分无效。曹肯知道冯艾森擅自转租后6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合法有效。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的约定无效。

5.曹肯有权请求马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马逊具有拘束力,而且合同履行是可能的。

6.(1)含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通过买卖、赠予、用益、设立担保等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时,应当将法律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果区别对待,即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行为效力机制判断,而物权变动是否发生则依据物权变动规则判断而且,因欠缺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但是法律行为无效时则会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中国民法对传统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创造性继受的结果。区分原则的建立不但支持了?物权绝对性?基本法理,而且为构建?物一债二元体系?、厘清物权法和债权法不同制度功能、建立完备的物权变动规则、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等,提供了科学的准则。

(2)适用:?区分原则?仅适用于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物权变动情形,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不动产转让(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抵押;动产转让(买卖、赠与、互易);动产质押。

从A房案来看,1996年,费雪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马逊和马荷莎即取得A房的所有权,由于其所有权变动并非基于法律行为,故不适用?区分原则?,登记与否不影响共有人取得物权。而在2000年,林奇擅自将涉案共有房屋出卖给曹肯,买卖合同依照法律行为的代理制度成为有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由于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没转移给买受人。交付产权证和交付房屋(钥匙),均不属于物权法上规定的?公示?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是?区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7.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做了眼科手术、冯艾森双眼失明、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等事实应当由原告冯艾森承担证明责任;冯艾森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应由被告城南镇医院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到该机构就诊、受到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推定情形除外)的证明责任;而抗辩事由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是指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冯艾森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属于医院的抗辩事由。

8.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冯艾森眼科手术的病历,除了不可抗力外,应当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就过错要件,患者冯艾森不再承担证明责任。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冯艾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城南镇医院提交该案病历。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外,如果城南镇医院为阻碍冯艾森使用病历,而故意将病历损毁,法院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

9.冯艾森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请法院予以撤销。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冯艾森须证明:①城南医院在调解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利用了院方的专业优势或利用了冯艾森一方欠缺相关经验对冯艾森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当影响;②协议确定的医疗赔偿数额与医院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存在明显不公平;③前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10.①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②原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审理;③陪审员不得参与冯艾森眼疾案审理。

11.①S市中院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冯艾森不可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③冯艾森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超过再审期限;④冯艾森不能对S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

评分标准

1.A房属于秋某和马荷莎共有,其中马逊占四分之三份额;马荷莎占四分之一份额。(2分)因为费雪去世前,A房属于马逊与费雪夫妻共有,费雪去世后,共有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由费雪同属第一顺位的两位法定继承人马逊和马荷莎各继承其中一半。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A房由马逊和马荷莎共有。(3分)

2.林奇出售A房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代理行为有效。(1分)

通过前述分析已知诉争房屋属于马逊和马荷莎共同所有,且在老房产证上,房屋产权登记在马逊名下。林奇只是马逊的女婿,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身份范围。其卖房时虽然取得房屋共有人马荷莎的同意,但并未得到马逊的同意。(2分)故林奇卖房没有合法权利来源。但在林奇与曹肯磋商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林奇代马逊收定金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产权登记人马逊的名义实施买卖行为的,并非以其自己名义,故该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2分)马逊在房屋出卖前至本案诉讼发生时一直与林奇、马荷莎共同居住。马逊将房屋钥匙、产权证书均交由林奇持有,并事实上交付给曹肯,且在房屋转让后至诉讼发生时约12年时间内从未对诉争房屋买卖、房款交付提出过异议,足见该无权代理已被权利人追认,或者成立表见代理,故该代理行为有效。(2分)

3.适格被告应为承租人冯艾森。(1分)因为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维修义务或者管护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分)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冯艾森加装的防盗网应当由冯艾森承担管护义务,对相关损害承担责任。(2分)因此,该案的适格被告是冯艾森。

4.曹肯若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1分)但曹肯若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应认定超过部分无效。(1分)曹肯知道冯艾森擅自转租后6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合法有效。(1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的约定无效。(2分)

5.曹肯有权请求马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2分)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马逊具有拘束力,而且合同履行是可能的。(3分)

6.(1)含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通过买卖、赠予、用益、设立担保等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时,应当将法律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果区别对待,即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行为效力机制判断,而物权变动是否发生则依据物权变动规则判断而且,因欠缺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但是法律行为无效时则会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1分)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中国民法对传统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创造性继受的结果。区分原则的建立不但支持了?物权绝对性?基本法理,而且为构建?物一债二元体系?、厘清物权法和债权法不同制度功能、建立完备的物权变动规则、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等,提供了科学的准则。(1分)

(2)适用:?区分原则?仅适用于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物权变动情形,具体适用情形包括:不动产转让(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抵押;动产转让(买卖、赠与、互易);动产质押。(1分)

从A房案来看,1996年,费雪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马逊和马荷莎即取得A房的所有权,由于其所有权变动并非基于法律行为,故不适用?区分原则?,登记与否不影响共有人取得物权。(2分)而在2000年,林奇擅自将涉案共有房屋出卖给曹肯,买卖合同依照法律行为的代理制度成为有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由于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没转移给买受人。交付产权证和交付房屋(钥匙),均不属于物权法上规定的?公示?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是?区分原则?的典型体现。(2分)

7.冯艾森在城南镇医院做了眼科手术、冯艾森双眼失明、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等事实应当由原告冯艾森承担证明责任;冯艾森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应由被告城南镇医院承担证明责任。(2分)因为,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到该机构就诊、受到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推定情形除外)的证明责任;而抗辩事由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手术失败导致双眼失明是指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城南镇医院没有眼科手术资质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冯艾森手术后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属于医院的抗辩事由。(3分)

8.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城南镇医院无法提供冯艾森眼科手术的病历,除了不可抗力外,应当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就过错要件,患者冯艾森不再承担证明责任。(2分)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冯艾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城南镇医院提交该案病历。(1分)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1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1分)此外,如果城南镇医院为阻碍冯艾森使用病历,而故意将病历损毁,法院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1分)

9.冯艾森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请法院予以撤销。(2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冯艾森须证明:①城南医院在调解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利用了院方的专业优势或利用了冯艾森一方欠缺相关经验对冯艾森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当影响;②协议确定的医疗赔偿数额与医院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存在明显不公平;③前两者存在因果关系。(3分)

10.①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1分)②原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审理;(1分)③陪审员不得参与冯艾森眼疾案审理。(1分)

11.①S市中院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分)②冯艾森不可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1分)③冯艾森向S市中院申请再审超过再审期限;(1分)④冯艾森不能对S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向H省高院申请再审。(1分)

?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高检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2.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商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肘,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由集体进行辨认

 3.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 )

 A.《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B.《刑诉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C.《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D.《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跆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

 4.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下列四个犯罪嫌疑人处理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认为甲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情节轻微,不必认定为犯罪,但是觉得这种处理结果不宜由自己作出,准备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建议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B.乙已被逮捕,但是查明其真实年龄是15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乙涉嫌的案件,将其释放,但未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C.丙被取保候审,经过鉴定,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认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最终处理

 D.丁也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因急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撤销案件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30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不必经检察机关批准,更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故AC两项错误案件被撤销的,应当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

 5.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

 A.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进行勘验

 B.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

 D.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105条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还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6.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C正确《高检规则》第3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高检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7.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某鉴定机梅的鉴定人张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张某负责

 C.当事人对鉴定人李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李某应当出庭作证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菜的意见作出结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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