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具备(大病二次报销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如下:
1、经过了国家认证的疾病才可进行二次报销,比如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唇腭裂、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结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0种疾病纳入了大病医保范围;
2、并不是有花费就可报销,具体需达到多少金额才能报销是由当地政府来决定的,不过一般情况下,是超过5000元即可,不过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报销的起付线也不尽相同,具体报销起付线需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参塌首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散仿件、参合证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冲衫纤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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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二次报销需要什么条件
一、大病二次报销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较大;
3、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的,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般按等级报销。
一、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参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二、大病二次报销的流程如下:
1、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2、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总之,经过了国家认证的疾病才可进行二次报销,比如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唇腭裂等,同时并不是有花费就可报销,具体需达到多少金额才能报销是由当地政府来决定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即可,不过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报销的起付线也不尽相同,具体报销起付线需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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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付线在0~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2~4万元(含4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4~6万元(含6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具体的筹资标准、起付线、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等具体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办理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参合证(卡)原件;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7、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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