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笔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要看哪些书)

2024-04-16 18:20:49

法律史:《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法律制度史》丁凌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

《外国法制史》(第四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外国法制史》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学综合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四、六、九、十四、十五章。

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章、第十章。

宪法学部分:《宪法学要义》殷啸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四章。

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二章第二节、第三

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五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法学部分:郑云瑞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或2007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五章第一节至第七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七节、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诉讼法学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第七章、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六章、第十二章。

经济法学部分:《经济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三章,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四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章第二、三节,第三十四章。

国际法学部分:《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丁成耀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一、二、三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四章第一、二、三节,第十一章第三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第十四章第二节;《国际私法学》丁伟主编、刘晓红、刘宁元、单海玲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三、四节,第五章第一、二、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五节、第二十章第四、五、六节;《国际经济法学》朱榄叶主编、陈宪民、贺小勇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二、三、五节,第二章第三、四、五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三节,第六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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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

1.基本规则: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

2.当事人的所在地:

(1)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2)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民诉解释》3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被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常规规则

常考特殊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①被告原住所地;②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民诉解释》8)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经常住所地。(民诉解释12)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

4.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则:例外规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关系、亲子关系、赡养关系、抚养关系、收养关系等)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解释》第8条)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2条)

口诀

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监、劳

五是被告户口销

六是赡养不一地

七是非军离非文

八是离婚单离家

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

特殊侵权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

专利侵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伤害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72)

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物件侵权(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无过错过错推定给侵权方,赔偿权利人对此事实免除证明责任

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侵权责任法》78)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

缺陷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侵权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部分过错责任归责,部分过错推定,(违法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例的、伪造或篡改销毁病历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口 诀

专环共医是倒置,高建动产非倒置

倒置定律:1.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原告证,专利侵权是例外

2.免责事由被告证

3.倒置的主要是因果关系

4.医方证明责任重,因果关系与过错

先予执行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验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6.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7.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口诀

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6.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口诀

不宜重特别堕落

合同纠纷管辖

1.合同纠纷管辖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民诉法23)据《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口诀

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实际履行案件管辖原则(《民诉解释》18)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口诀

实际没履行,双方当事人,不住约定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购销合同:

A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

B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未实际履行同上)

C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D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需注意:依据《民诉解释》20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口诀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你买我来卖;

约定交货地,是为履行地;

送货上门的,货物送达地;

自己提货的,提货地履行;

代办托运时,货物发运地;

实际履行地,合同履行地。

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A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B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民诉解释》19

口诀

租赁与融资,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地,租物使用地。

二审调解与和解

1.二审调解

(1)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口诀

漏判、漏人、当离未离,调,重审;新诉、反诉,调,另诉

2.二审和解

(1)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

(1)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口诀

新证、伪证、缺证据、未经质证、未调查

法律适用、组庭错ü没回避、无能力、未参加

没辩论、未传唤ü漏判、超判、文书撤ü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

这样的裁决要再审

诉讼突发行为、事件的处理

1.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口诀

必临新证,要延期

2.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口诀

死丧终不另,诉讼要中止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规定》第102条:(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口诀

延、异、死、终、破、无、争、仲、担、再,执行要中止。

2.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口诀

两撤两死无能力,执行不得不终结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撤销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

2.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法院期限作出裁定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5.法院通知重新仲裁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法》61

(2)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伪证据,瞒证据《仲裁法解释》21

(4)不服重新仲裁裁决可再申请撤销《仲裁法解释》23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不执行仲裁裁决

1.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统一提级到中级法院《仲裁法解释》29

2.三种不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特殊处理《仲裁法解释》26、27、28

(1)撤销申请被驳回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2)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理由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

① 仲裁程序中不提出异议,不支持;

② 仲裁程序中有曾提过异议,审查成立,可以支持。

(3)以仲裁调解书、和解为依据的裁决书为对象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不予支持。

(三)撤销与不执行仲裁裁决事由的统一

①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②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口诀

无协议,超范围,程序也违法;

伪证据,瞒证据,枉法做裁决;

还把社会公益来违背,这样的裁决可撤销,不执行

免证事实

1.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口诀众自推判裁公,无需举证来证明,自然规律不可逆

2.承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口诀

下落不明再重审,人多公益要撤销

委托代理权来自授权委托书

(1)一般委托代理权

(2)特别委托代理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民诉解释中规定了调解要特别授权。

口诀

承、和、反、上、调,授权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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